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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烟草零售商跨省多次大量相互批发香烟获刑

  七名烟草零售商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利用地区差价不同,多次相互批发香烟。6月11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周大国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6万元,周大国被扣押的赃物卷烟价值348507.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处被告人罗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熊卫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7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星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被告人彭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黄咸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黄咸平被扣押的赃物卷烟价值40356.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处被告人谢楷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被告人周大国、罗昌、熊卫、王星银、彭运、黄咸平、谢楷分别是湖南和江西两地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个体经营户。

  2013年4月2日,被告人周大国和罗昌驾驶一辆小型货车从湖南省浏阳市来到江西省靖安县购烟,被告人熊卫非法批发给被告人周大国庐山等品牌卷烟1601条,经营额为82271.1元。当日,被告人周大国、罗昌又来到奉新县王星银的超市,被告人王星银非法批发给周大国白沙等品牌卷烟1114条,经营额为52696元。同日,被告人周大国、罗昌还来到宜丰县购烟,被宜丰县烟草专卖局查获,卷烟被没收。

  从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上述七个被告人利用两省差价不同,相互批发香烟25次,参与非法经营数额:周大国802468元;罗昌792468元;熊卫366285元;王星银162741元;彭运128690元;黄咸平124220元;谢楷118933元。

  另查明,被告人周大国、熊卫具有立功情节。被告人彭运于2014年5月16日主动到靖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大国、罗昌、熊卫、王星银、彭运、黄咸平、谢楷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批发经营烟草专卖品。被告人周大国、罗昌、熊卫非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星银、彭运、黄咸平、谢楷非法经营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周大国、罗昌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大国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罗昌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周大国、熊卫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彭运主动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